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 本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 本标准为暂行标准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1.1 本标准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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