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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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函〔2002〕128号
发布日期 2002-05-15
实施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兵环函[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进行考核。符合GB5084要求的,可用于农田灌溉。
二、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荒漠植被的,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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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文件是一封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由某个环境保护局发出,回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的请示。以下是对这份文件内容的分析:
1. 文件背景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提出了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问题,具体文件编号为兵环函[2002]3号。
2. 回复内容
第一部分针对番茄酱厂废水的处理,如果这些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是用于农田灌溉,那么应该使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来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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