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方交通大学,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覆盖了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工程; --增加了直流输电工程评价内容要求; --增加了生态、声、水、公众参与等因素的评价内容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 年10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工程、±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直流输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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