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京环发〔2019〕21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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