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3号)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强化统筹,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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