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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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3-04-14
实施日期 2023-04-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云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93号)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州(市)人民政府强化统筹,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14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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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pdf 【0.3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云南省推行区域环评工作指导意见概览
核心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服务云南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关键内容
1. 实施范围
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如经开区、高新区)、滇中新区、州级产业集聚区等。
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园区(如安宁、昭阳经开区等)需先行试点。
2. 工作流程
主体由区域管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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