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rom Lead and Zink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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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行业相关标准
文件编号 GB25466-2010
发布日期 2010-09-27
实施日期 2010-10-0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铅、锌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存在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_GB 25466-2010.pdf 【0.54 M】 下载  |  查看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pdf 【0.30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标准(含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 【0.20 M】 下载  |  查看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附件2).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这三个文件涉及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新的标准和文件。
在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中增加了总铊排放限值要求
增加了新的监测方法标准,允许使用实施后发布的其他适用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
对水污染物监测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自行监测频次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要求。
更新了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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