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 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金隅红树林 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 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 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 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 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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