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钡的测定;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条款; ——增加了微波消解预处理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 年 3 月 1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和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2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1.7 mg/L,测定范围为 6.8~50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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