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 一、凡申报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的企业或申请人,可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也可委托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对于选择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二、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排放自查工作,确保批量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抽查力度,对于不达标车(机)型,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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