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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