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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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1207号
发布日期 2014-09-21
实施日期 2014-09-21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来自中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4]1207号,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这份文件是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界定问题的回复。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分类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生物质成型燃料并未被划分为高污染燃料。文件指出,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当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备袋式除尘器时,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较低,能够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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