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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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办函[2014]1192号
发布日期 2014-09-19
实施日期 2014-09-19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吉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本文件为来自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办函[2014]1192号,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文件主要内容涉及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
如果环评工程师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变更了登记类别,应以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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