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护西藏高原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落实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水力资源开发的协调发展,指导和规范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特点和保护要求,特制订并发布《西藏自治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水电水利工程能够提供大量清洁能源、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带动地方基础产业发展和投资环境改善、有效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优化。但是,在带来显著发电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不利环境影响,主要表现在:工程施工阶段生产废水、污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土石开挖、弃渣堆放改变地形地貌、造成水土流失和对植被的影响;工程运行阶段水质、水温和水文情势变化对河段水环境和水生生物的影响;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程施工和运行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等。指南通过对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和总结,依据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根据西藏自治区各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结合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分别提出了水电水利工程规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运行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梳理了主管部门和建设与运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各类生态功能区和环境敏感区内水电水利工程选址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和运行要求。 本指南共7章,第1章总则,第2章规划阶段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第3章设计阶段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第4章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第5章运行阶段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第6章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第7章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本指南由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水利厅、西藏自治区能源局提出并联合发布,起草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寄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主要编写人员:张天华、孙大东、何涛、梅朵、高小源、韦金昌、罗丹、代承倩、蒋红、魏凡、栾丽、姜跃良、张玉杉。
本指南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水电工程以及以发电、灌溉和供水为主的水库类水利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适用于指导水电水利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贯穿于规划阶段、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运行阶段全生命周期。 本指南的适用对象包括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电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以及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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