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测试,认真总结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 2001 多年来实施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9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管道、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的修订技术内容是:修改了第2章术语;对第3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了第8章,更名为 ” 工业管道”;修改了部分 “ 强制性条文 ” 为 “非强制性条文 ”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 号,邮政编码:100840, 传真: 010-68217842),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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