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基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生态环境》; ——调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补充和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海洋生态环境评价等级、评价范围的确定方法; ——删除了报告书、报告表的分类标准,删除了原总则中特大型项目评价要求、低放射性废液评价要求、围填海充填材料的要求等,将原 4.7、4.8、4.9 纳入第 6 章的相关内容中; ——删除了第 5 章,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按照 HJ 2.1 执行; ——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资料收集、现状调查和监测、现状质量评价内容单独列为第 6 章,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单独列为第 7 章,将原 6、7、8、9、10 章中各要素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单独列为第 9 章; ——增设了海洋生态环境风险评价章节; ——规范了现有常规监测资料的使用,优化了现状调查要求; ——细化了不同评价等级的现状调查与评价、影响预测与评价要求; ——删除了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完善了海洋生态评价内容及方法; ——增加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内容要求; ——调整、增加了附录。 本标准附录 A~C、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D~F、附录 H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停止执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海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建设项目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对海洋有放射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执行放射性评价的相关标准。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