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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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4]179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实施日期 2014-08-19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适用范围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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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中国环境保护部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函[2014]179号,发布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这份文件是对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的回复。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两点:
1. 对于单台出力65吨/小时(t/h)以上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不包括层燃炉和抛煤机炉),无论它们是否用于发电,都应遵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对于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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