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 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 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钢铁烧结及球 团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 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 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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