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构成。 --修改了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和评价工作流程等内容,将早期介入原则调整为全程互动原则,增加了层次性原则,修改了一致性、整体性、科学性等评价原则。 --在规划分析章节增加了规划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章节细化了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章节进行了调整,修改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方法和指标值确定的要求,增加了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判定原则。 --修改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加了规划开发强度分析,不同规划发展情景的预测,对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影响预测与评价,资源与环境承载力评估等内容。提出了进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分析,事故性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以及清洁生产水平和循环经济分析的要求。 --增加了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章节,提出了环境合理性论证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规划的论证重点,明确了规划优化调整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修改了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对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提出评价要求的内容。 --在附录中,调整并增加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补充了各种方法的应用示例。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6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应根据本标准制(修)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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