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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