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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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1-09
实施日期 2014-01-09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4]3号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月9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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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_环函[2014]3号.pdf 【0.07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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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中国环境保护部的官方文件,文件编号为环函[2014]3号,日期为2014年1月9日。文件主要内容是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
文件的接收方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该厅曾就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问题提交了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
环境保护部在复函中明确了现有合成氨企业应遵循的排放标准时间表:
1.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企业应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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