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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