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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