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 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 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 --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 值; --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 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 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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