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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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函文解释
文件编号 环函[2012]114号
发布日期 2012-05-15
实施日期 2012-05-15
发布部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关于执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2]11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安全防护距离的请示》(湘环报【201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强制执行的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管制污染源排放行为的重要依据。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要求,排放标准中原则上不规定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人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因地制宜,按照上述原则妥善处理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问题。

    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为非强制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主要用于指导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活动,可作为工作中的参考依据。目前,我部正在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对该标准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工程规范复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原文附件

附件概览

AI版

该文本是一封来自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复函,编号为环函[2012]114号,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复函是针对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的关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安全防护距离的问题的回应。以下是文本内容的分析:
1. 背景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之前提交了一个请示(湘环报【2012】28号),询问关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安全防护距离的问题。
2. 回复内容
法律法规遵守复函首先强调,在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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