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科学指导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制度以及环境监理报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河南金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云、魏文侠、李佳斌、司传海、王硕、臧文超、熊燕娜、杜晓明、谢云峰、杨洁、夏天翔、张丽娜、魏丽、李淑彩、刘钟森、李世义、陈倩、李顺灵、秦建伟、邓一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 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 4 楼,邮编 100037)。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制度以及环境监理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实施阶段的环境监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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