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 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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