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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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滨环字[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4-19
实施日期 2021-04-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滨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0) 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滨环字〔2021〕15号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2.5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滨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概览
核心目的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依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
举报方式
1. 书面举报或当面送达
2. 电话举报通过“12369”热线
3. 网络举报通过“12369”平台或微信公众号
4.、县两级公开的有奖举报电话
•••
举报要求
需提供被举报方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及举报人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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