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0-11-26
实施日期
2021-05-01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原文附件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pdf
【0.4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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