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0-11-26
实施日期
2021-05-01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是否有效
无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原文附件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相关推荐
- 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 (匹配度 0.943)
- 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匹配度 0.750)
- 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 (匹配度 0.749)
猜你喜欢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及修改单 GB/T16157-1996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2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