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大气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气态汞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气态汞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气态汞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该类仪器的设计、生产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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