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省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导致生态环境脆弱、历史遗留欠账较多,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短缺、植被覆盖率低等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各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实践,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生态补偿政策的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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