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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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晋政办发[2016]172号
发布日期 2016-12-21
实施日期 2016-12-2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省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和粗放的发展方式导致生态环境脆弱、历史遗留欠账较多,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短缺、植被覆盖率低等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各市、各部门积极探索、实践,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来看,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生态补偿政策的规范性、科学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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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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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西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概览
1. 背景与目标
背景山西省因资源开发和粗放发展导致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等问题突出,现有补偿机制存在范围小、标准低等问题。
目标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全覆盖,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2. 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谁受益、谁补偿,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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