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计划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绿色设计规划与绿色设计文件,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建筑电气,绿化和景观设计。 本标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函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8 号,邮政编码:110005,联系电话024-23385628)。 主编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 参编单位: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建筑研究设计院 沈阳工业大学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 兴城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 沈阳华人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炳希 张宝刚 杨德福 楼世竹 王国庆 郑宝华 文元 戈玉民 潘志颖 吴江 姚兴佳 严云波 刘岗 朱宝旭 鞠振河 宋筱文 由炜盛 刘 鸣 高睿阳 单颖 薛晓雯 许勐 李梅 刘志强 徐向飞 马猛 王悦 许伟华 刘佳音 周松 谷文 王惟钊 孙强 王朝帅 主要审查人:陈德龙、张绍银、裴智超、由世宽、孙笙、孙宝君、于永斌、丁卫东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我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省民用建筑的绿色设 计,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1.0.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提升建筑物绿色性能,即安全耐久、健康 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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