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地对照《名录》认真梳理排查本辖区相关企事业单位,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依法查处满三年未修订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督促其及时完成修编和备案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包括名单(按风险等级分类)、累计数、新增数等报省环保厅。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少敏,020-85266255; 电子邮箱:gdhj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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