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长松、朱卫国、邹剑明、胡伟江、牛东升、谢文瑾、杨小勇、战景明、梁婧、练德幸。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工作场所采暖通风、采光照明、辅助用室、卫生设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不适用于核电厂退役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其他堆型的核电厂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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