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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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衢发改发〔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实施日期 2021-05-3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衢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市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衢州市"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征收标准
化学需氧量/氨氮:4000元/吨·年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2. 缴费方式
优惠方案2021年底前一次性缴5年费用按标准80%征收
分期方案首次缴纳≥40%,最长5年期限
3. 交易要求
新建/改建项目需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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