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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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3-06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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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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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征税问题的回复概览
关键信息
1. 停征排污费
• 201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污费。
相关废止文件包括《财税〔2018〕4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等。
2. 环保税征收范围
• 《环境保护税法》附件中的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仅包含44项,未涵盖VOCs
根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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