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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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琼环规字〔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9-03
实施日期 2021-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海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2. 奖金标准和奖励范围
3.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4. 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模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附件)(附件).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2:奖金标准和奖励范围.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3: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pdf 【0.1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4: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模板).pdf 【0.10 M】 下载  |  查看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0.30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键要点
、"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18种情形)
重点包括:
特殊区域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危险废物非法处理(≥3吨)
重金属超标排放(铅汞镉等3倍以上/镍铜锌等10倍以上)
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
篡改监测数据或干扰监测设施
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或生态损害
影响公众健康(致人中毒、受伤等)
破坏农林业用地(基本农田≥5亩)
、"后果特别严重"认定标准(1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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