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年12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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