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云浮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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