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 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水环境 功能 区划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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