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Requirement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Part 6: Civil aviation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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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导则
文件编号 GB/T32151.6-2015
发布日期 2015-11-19
实施日期 2016-06-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 4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GB/T32151的第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亮、郑喜鹏、林翎、唐进、李鹏、陈健华、鲍威、孙亮、郭慧婷、尚小鹏、沈青尧、陈静杰。

适用范围

GB/T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机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民用航空企业从事其他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按照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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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_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pdf 【1.0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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