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及相关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点位布设数量、监测项目及点位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的修订。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首次发布于2013年,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点的定义,增加了交通点、颗粒物组分点、光化学评估点的定义; ——修改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点的布设要求,明确其点位增加、变更和撤销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点最少监测点位数量的要求,增加了交通点建议设置数量的要求; ——增加了撤销部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点SO2和CO监测项目的要求; ——扩展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区域点、背景点的监测项目,增加了交通点、颗粒物组分点、光化学评估点建议监测项目;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模式模拟进行点位布设的具体要求; ——修改和扩展了附录B中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位置的具体要求; ——修改和扩展了附录C中增加、变更和撤销城市点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附录C中撤销部分城市点SO2和CO监测项目的具体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点位的定义、布设原则、布设要求、数量要求、监测项目、点位管理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建设与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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