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高怠速的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4621—1993、GB 14621—200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飞亚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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