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辽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5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37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 37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它挥发性有机物若通过验证也可适用于本标准。 当土壤和沉积物样品量为 2 g 时,37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05 mg/kg~0.03mg/kg,测定下限为 0.02 mg/kg ~0.12 mg/kg,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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