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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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琼环规字〔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实施日期 2021-07-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海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环察字〔2019〕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3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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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pdf 【16.1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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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概览
1. 框架结构
适用范围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依据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裁量原则综合考量违法程度、社会影响等7类因素(P3)
2. 核心机制
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处罚基准×(1+百分值)
上限控制不超过法定最高/最低处罚金额(P4)
集体审议从重/从轻处罚需经集体讨论(P5•7)
3. 特殊情形处理
从重处罚情形(9类):如造成突发环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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