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宏文、王 涛、曹炳伟、万 莹、谢小兵、尹世军、张 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废水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中铊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铊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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