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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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发改能源[2022]87号
发布日期 2022-02-09
实施日期 2022-02-0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压减,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有关政策的衔接,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现就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
继续执行《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85号)有关政策,2021年12月-2022年2月因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执行的,执行期限延至2024年3月。
二、执行方式
企业申请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计量立户结算,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照《山东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一)做好与电力现货市场的衔接。2022年2月底前实现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独立立户计量结算的用户,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余用电量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因影响基本电费等电价政策执行,暂不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可选择整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或整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中,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需2月底前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协议,3月1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理购电,执行正常电网代理购电价格;选择整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不再单独计量结算,执行市场交易价格及规则。
(二)做好存量项目的政策落实。已参与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的项目,继续执行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政策解读,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
三、工作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拟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用户进行公示,并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省能源局将定期汇总,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附件:1.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电量奖励标准.docx
2.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2〕87号 ).pdf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关于继续做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2〕87号 ).pdf 【1.7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山东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政策执行通知概览
一、核心政策
1. 延续执行鲁能源电力字〔2019〕285号文件政策
2. 政策执行期延至2024年3月(原2021年12月•2022年2月未执行的)
二、执行要点
1. 计量要求
原则上需单独计量立户结算
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理购电
2. 衔接方案
现货市场衔接2022年2月底前独立立户的可分项处理
存量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电网公司需做好政策传达
3. 执行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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