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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