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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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赣环执法[2020]9号
发布日期 2020-05-19
实施日期 2020-05-1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发布2020年分类监管名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分类监管实施情况报告我厅。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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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4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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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内容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差异化监管提升环境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
分类标准
排污单位分为 A、B、C三类
A类(严格监管):
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如造纸、化工、危险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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